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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错案会被怎么追责?最高法6起典型案例划出边界(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6-11-01 17:20:48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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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同一天发布6起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6起案子分成两组:4起是法官和司法技术人员因拖延办案、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违法选定评估机构、监管失职被追责;2起是当事人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一组讲什么算错,一组讲什么算越界,边界划得比条文更具体。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4:07

案例数量:6件(追究司法责任4件、保护依法履职2件)

同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官方链接: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4781.html

几处要点

1、拖延办案再加虚假报结,一查系统就露

某基层法院原法官刘某在民商事案件里拖延办案,为规避审限超期,往办案系统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24件;另有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延迟送达,实际送达时间都超过文书作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处理结果是党内警告、退出法官员额。系统里的报结记录、文书上传时间、送达回证,事后都能倒查,这类操作留痕太清楚。

2、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属于故意违反审判职责

刘某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决定与他本人意见不一致。他作为审判长,既没向合议庭成员介绍审委会讨论情况和决定,也没在判决书里写明案件经审委会讨论,直接作出与决定相反的判决,还绕过分管院领导自行签发,签发稿上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案件后被发回重审。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认定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2023年退出法官员额。法院组织法写得很明白: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裁判文书应当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署。

3、司法技术人员也在追责范围,退休了照样追

某中院司法鉴定处原主任宋某长期与一家评估咨询公司的代理人往来。2015年负责一起执行案件的评估机构选定时,接受请托,违反程序,不通知执行人员到场,由他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这家公司。公司违规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提出价格异议,宋某不审查,标的物最终以明显低价成交,被执行人损失重大。2025年宋某被开除党籍,因已退休按规定调整待遇,另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技术人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退休也不影响追责,这两点在这起案子里都体现出来了。

4、院庭长的账号密码随手交人,监管责任跑不掉

某基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便利,收款不入账,侵吞86.3万元。其间他用了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案款,掩盖截留行为。苗某把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对代收代缴未严格审核,对其他案件案款未实时核对;李某对账号保管不善,对发放申请未严格审核。2026年两人均被党内警告,书记员因贪污罪被追刑责。执行款管理这条线,一岗双责不是说说而已。

5、诬告和辱骂法官,越过去就是刑事和治安两条线

陈某不服判决,伙同外甥以虚假理由联系法官严某,被拒后利用支付宝转账自动到账的特点转了3万元,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两人随后虚构法官接受请托、收受贿赂,拿着转账记录和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实举报,还在多个平台发布诬陷视频文字,浏览量二十余万次。2025年两人因诬告陷害罪被追责。另一起案子里,曹某判决生效后持续七个月在多个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诽谤承办法官,法院多次释法说理、本人书面承诺后仍不停止,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投诉、申诉、申请检察监督都是合法渠道,捏造事实和网上辱骂是另一回事。

律师视角:这6起案子对律师执业是两头提醒。对内,办案期限、送达、审委会决定的执行,现在都对应明确的追责后果,催办、申请延期、提交代理意见要留书面痕迹,别只靠电话沟通。对外,当事人对裁判不满,要引导走投诉、申诉、检察监督这些渠道;帮着捏造事实举报,或者默许当事人在网上辱骂法官,风险会落到自己头上。案例五里那3万元转账,是当事人自己造出来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查的是资金来源和退还记录,这种小聪明代价很大。

附件:案例全文(官网原文照录)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案例全文,逐案照录,未作删节。

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目录

一、追究司法责任典型案例

(一)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被追责案例

(二)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被追责案例

(三)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宋某因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被追责案例

(四)某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追责案例

二、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陈某诬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二)当事人曹某侮辱诽谤法官被行政处罚案例

一、追究司法责任典型案例

(一)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4年期间,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因拖延办案,导致一些案件在规定审限内未办结。为规避审限超期问题,刘某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刘某还存在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问题,其承办的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

【处理结果】

刘某拖延办案、虚假报结案件、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经查,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5年,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典型意义】

司法审判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审限内办结案件、规范报请结案、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客观需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拖延办案、违规结案、延迟送达,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予以严肃追责,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二)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程序规定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因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刘某本人的意见不一致,刘某作为审判长,未向合议庭成员介绍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审判委员会决定,也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实,固执己见,对该案作出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刘某未报分管院领导审核,自行签发判决书,且判决书签发稿上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后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处理结果】

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依法应予惩戒。2023年,刘某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署。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签发裁判文书,属于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予以严肃追责,有利于警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履行审判职责必须恪守法律规定、遵守审判纪律。

(三)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宋某因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

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时任主任宋某,长期与某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5年5月,宋某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件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接受该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未通知该案执行人员到场,由宋某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该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该案评估机构,后该评估咨询公司违反评估规定出具评估报告。虽然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评估价格的异议进行审查,导致案涉执行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过低,最终拍卖以明显低价成交,致使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处理结果】

2025年,宋某因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宋某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能否有效兑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保障评估拍卖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司法技术人员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同样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司法技术人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退休后仍被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的原则要求。

(四)某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计86.3万元。其间,该书记员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掩盖其截留执行案款的行为。苗某作为执行局局长,将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在书记员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李某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处理结果】

2026年,苗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积极挽回损失,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如实说明违纪问题,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案涉书记员因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执行案款的管理和发放,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发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执行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对监督管理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彰显了人民法院压紧压实“关键少数”监督管理责任的鲜明态度,有利于促推各级法院院庭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深做实监督管理工作。

二、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陈某诬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收到转账后立即退回转账。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网络平台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处理结果】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打击诬告陷害法官的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法治导向与宣传警示作用。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惩处,既为依法履职尽责的法官撑腰鼓劲,也划清了正当监督与诬告陷害的法律边界,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二)当事人曹某侮辱诽谤法官被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情况】

曹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其所涉案件的承办法官郑某,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与司法公信力。该法院多次对曹某进行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其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曹某的违法行为,该法院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当地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而侮辱诽谤法官,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超出了依法维权范畴。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彰显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鲜明立场。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2026年10月21日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共6件(追究司法责任4件、保护依法履职2件)。案例全文照录,个别标点以官方文本为准。以上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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