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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1 17: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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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里那几位不穿法袍的人,究竟能起多大作用。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9起案子把这个问题摊开来讲。场景很杂:楼下鱼池二十四小时不停的嗡嗡声、一段同居关系里的长期辱骂、两个未成年人在火锅店包间里的荒唐举动、校园楼梯上摔断的牙齿、七千亩稻田的倒伏、汽车销售合同里的小字、盲盒App上的中奖概率、秦岭核心区的穿越团、广西山里的稀土矿。每起案子背后都写着同一件事:陪审员把生活经验带进了评议,裁判结果也因此更接近普通人能理解的样子。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4:39
案例数量:9件(第三批)
合议庭形式:七人合议庭4件、三人合议庭5件
几处要点
1、噪声检测达标,责任未必免除
浙江衢州衢江区法院审理的低频噪声案,被告水产品商行的鱼池增氧设备二十四小时运转,振动经楼板传到二楼住户卧室,住户夜里睡不着,被诊断为睡眠障碍,最后搬离住所。检测显示昼夜间噪声都略低于国家排放标准。陪审员到原告家里实地感受,又去商铺查看设备布局,认为达标只是底线,二十四小时不停机已经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七人合议庭判令限期减振降噪,赔偿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没有判停业拆设备。这起案子是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当天开庭并当庭宣判的第一案。
2、同居关系可以构成虐待罪里的家庭成员
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先后见过双方家长。牟某因纠结对方过往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陈某两次自伤,最终服药死亡。争点有两个:婚前同居能否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长期辱骂能否算虐待行为。海淀法院由一名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审维持。陪审员逐条核对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和经济往来,认定二人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为定罪提供了情理上的支撑。
3、未满十八岁不是护身符,十倍补偿也不能转嫁给侵权人
两名十七岁少年在火锅店包间向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上传,门店更换全部餐具锅具、全额退费,还按消费金额十倍补偿。品牌方索赔两千三百余万元。上海黄浦法院判监护人赔偿餐具损耗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并登报道歉。陪审员提了一个关键意见:十倍补偿是企业自己的商业决策,不能拿它当索赔基数。算侵权损失时,这一句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4、学校尽到职责,出了事不等于必须赔
无锡一名十二岁学生放学下楼时摔倒撞墙,牙齿折断,起诉学校索赔8万元。陪审员和法官到学校勘查,看到楼梯划了黄黑分界线,台阶和墙面多处贴有安全提示,学校平时也做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法院驳回诉请。判决释放的信号很明确:不能只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推定学校有责任。
5、群体纠纷、格式条款、资源盗采,陪审员的作用不止在事实认定
安徽和县种子案,五万零四百斤杂交稻种、七千余亩稻田大面积倒伏,陪审员下田看到稻穗瘪籽没有仁儿,提出抗倒性缺陷,按直接投入、合理产量、必要支出分项测算损失,促成120万元补偿,还推动了订单农业和免费供种的长效机制。重庆一中院审理的汽车销售格式条款案,七人合议庭确认税费转嫁、延迟交车免责两条格式条款无效。广西钟山稀土案,九人无证开采,破坏价值591万余元,判二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连带赔偿631万余元。四川眉山东坡盲盒案,鉴定只鉴定部分程序代码,不等于开箱概率,虚假宣传成立,70万元罚款获法院支持。
律师视角:当事人常问,陪审员能不能争取。制度上陪审员只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法律适用归法官,但这9起案子看下来,陪审员的意见实际影响了责任有无、损失范围和赔偿尺度。想让陪审员听懂,得把专业问题翻译成生活语言:噪声案讲夜里能不能睡着,种子案讲稻穗有没有仁儿,比堆一摞检测报告管用。反过来也别指望靠情绪打动,陪审员看的是证据和生活常识对不对得上。
附件:案例全文(官网原文照录)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案例全文,逐案照录,未作删节。
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群体性纠纷案
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纠纷案
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非法开采稀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盲盒销售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章某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区二楼住户,被告为某水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其商铺大部分空间位于章某房屋主卧、次卧及屋前平台的下方。2025年11月,被告开始营业,商行鱼池配套的抽水增氧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通过楼板、墙体等向上传导至章某屋内。章某夜间受干扰明显,就医诊断为睡眠障碍。其后,章某经多次协商未果被迫搬离住所,于2026年4月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拆除案涉设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院裁定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院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当庭宣判被告限期完成减振、降噪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来自建筑施工、社区工作等多个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案件审理期间,人民陪审员多次实地勘验被告商铺内鱼池布局、设备安装情况,前往原告家中亲身感受低频振动噪声的持续时间、侵扰危害,发现案涉噪声在昼间及夜间均略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部分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噪声影响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特别是在夜深人静时危害更大,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立足职业经历和专业特长等发表意见,并对低频振动噪声的产生机理和整改路径给出专业判断,一致认为法律法规对噪声排放设定了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达标就无需承担责任,守法的底线不止于“数字达标”,更在于必须真正尽到合理防控义务,“枕边的安宁也是实实在在的民生”。人民陪审员表示,应当尽力平衡商户经营权益和居民居住安宁权益,不宜直接判决被告停止经营、拆除设备,提出更换配件、加装减振构件的噪声污染治理思路。案件审结后,人民陪审员持续跟进督促被告商铺落实整改措施,与法官共同走进商住一体社区,宣传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当前,城市商住融合发展已成常态,商铺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管控是城市生态治理、基层民生保障领域的难点。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推进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广泛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运用常情常理推动公正裁判,既确保群众清静安宁的居住环境,也维护经营主体正常权益,助推以环境保护增进民生福祉。
案例二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牟某虐待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牟某、陈某家中共同居住并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性经历,心生不满,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对陈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月9日,二人在牟某家中再次发生争吵,陈某遭到牟某辱骂,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死亡。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牟某与陈某的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的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对此社会认知分歧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细致审阅本案全部卷宗,逐条核对证据材料,重点核查了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情况,认为二人客观上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一步了解牟某与陈某之间的纠纷发生过程,分析了辱骂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重点对虐待行为认定、虐待罪中家庭成员关系的界定、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详细发表意见,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思想观念的变化,男女婚前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牟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情感问题,但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陈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朴素的民意支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视角阐释了本案中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让司法审判更加契合社会发展。
案例三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陕西8家公司及苏某、周某、程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发布信息,有偿组织人员进入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核心保护区,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累计组织成团1274次、涉及6775人次,收费共计约101万元。其间,相关人员长时间踩踏原生高山植被草甸导致退化裸地,非法采挖野葱等植物破坏群落结构,丢弃生活垃圾污染土壤水体,人为活动和噪声侵扰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栖息繁衍,严重破坏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2024年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多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系列案,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组织登山穿越行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完毕。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系列案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知识,逐项核对检察机关调取的穿越轨迹、现场垃圾及植被损毁照片、专家意见等材料。基于日常生活中了解的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特点,人民陪审员分析认为,海拔2000米以上的秦岭区域生态系统复杂且极为脆弱,易受环境变化及人为活动干扰的影响,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此区域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被告非法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结合被告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次数、人数、所到区域和所获收益等情况提出,被告以牟利为目的组织非法穿越,破坏了秦岭核心保护区的生态系统,侵扰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污染穿越线路和扎营区域的自然环境,违背社会公德,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深入社区和所在单位宣讲“惩治非法穿越、保护大美秦岭”的理念,促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案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司法裁判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将人民群众对“祖脉秦岭”的天然情感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殷切期盼融入司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司法审判与山林管护、行业监管、基层群众监督协同联动,有效实现审判工作与生态环境治理同频共振。
案例四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2月,唐某、吴某(事发时二人17周岁)在某火锅品牌门店包间用餐期间,为寻求刺激,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后吴某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消费者对该火锅品牌门店卫生环境与食品安全的广泛质疑,产生消费抵触情绪,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为消除负面影响,涉事门店更换所有餐具、锅具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全额退还受影响时段堂食顾客餐费,并按消费金额十倍给予补偿。2025年3月,四川某餐饮管理公司、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作为该火锅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经营损失、商誉损失等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共计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提出,这一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抵触和广泛讨论,不仅是由于案涉行为突破餐饮卫生底线,更在于社会公众对青少年群体价值观塑造的深刻关切。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向两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发问,重点核实了监护人对孩子的日常教育、交友范围与网络行为的监管情况,对未成年人深夜结伴外出饮酒就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劝阻约束,完整还原了监护人“重物质供给、轻品德培育”的客观事实,为合议庭准确认定侵权责任夯实基础。评议时,人民陪审员认为,两名行为人已具备是非辨别能力,未满18周岁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既是依法维护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需要,也有利于督促监护人落实教育引导职责,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和健康成长。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商誉损失,人民陪审员提出,餐饮公司向用餐消费者全额退款已起到了合理补偿、商誉修复的作用,再按餐费金额十倍补偿消费者,属于该公司的自主商业决策。该公司以此为基础向被告要求赔偿2300万元不合情理。本案判决后,人民陪审员结合参审经历向所在学校师生、家长及身边群众以案释法,普及家庭监护责任要求,厘清网络言行边界,弘扬社会公德,充分发挥“陪审一案、教育一片”的带动效应。
三、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涉及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建设等议题。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帮助合议庭查清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背后家庭教育缺位的深层原因,在事实认定与赔偿尺度把握中充分反映民情民意,助力修复企业受损的社会信任,促进司法审判法理情有机相融,有效提升案件裁判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促进在全社会涵养良好的文明风尚。
案例五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种子产品质量责任群体性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安徽省和县某食品公司向某种业科技公司购买杂交稻种子50400斤,分发至本县36名种植户用于农业订单种植,种植面积达7000余亩。水稻进入成熟期、临近收割之际,田间发生大面积倒伏,造成显著减产甚至部分地块绝收,直接影响种植户全年收益。种植户与该食品公司及该种业科技公司在损失责任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矛盾持续激化,2024年8月,36名种植户将该种业科技公司及该食品公司一并诉至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和县人民法院依法由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合议庭主持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种植户支付补偿款120万元,种植户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合理范围内的部分损失。2025年,和县落地200余亩杂交稻试验田,建立“现金补偿+订单农业+免费供种+技术帮扶”的长效合作机制。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多次下田实地查看,经与周边水稻对比,发现案涉稻田发生倒伏早、产量损失大,很多稻穗都是“瘪籽、没有仁儿”,提出该稻种抗倒性差、存在缺陷。针对损失赔偿问题,人民陪审员从种植经验出发,逐户核实种植面积、用种数量等情况,将损失细化为直接投入损失、合理产量损失、合理必要支出等项目,综合本地水稻亩产、种植成本、市场行情提出测算方案,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提出,“粮食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农户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而种子质量、种植管理、气候条件等都可能导致水稻倒伏,“企业还要活下去”,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也要兼顾。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履行完毕后,人民陪审员持续跟进做好调后答疑,协助对接杂交稻试验田落地和种植技术帮扶等事宜,促推实现案结事了、多赢共赢。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本案涉及农户人数众多、利益链条较长,关乎当地粮食生产安全、农村社会稳定与涉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社会影响重大。人民陪审员以丰富的种植生产经验和长期的农村生活阅历参审履职,实现常识判断、情理判断与法官的专业判断有效互补,以实际行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秩序稳定。
案例六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消费者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某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设立“税费增加由消费者承担”“延迟交车免责”两项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该公司发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当月,该公司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核查认为,该公司未全面整改,仍存在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合同格式条款,于同年6月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争议格式条款无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聚焦案涉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积极参与事实认定,认为该格式条款的内容、用语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晦涩难懂,销售公司运用格式条款,把自身法定纳税义务包装转换成附加给消费者的“潜在负担”,事先免除了自身因延迟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将未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人民陪审员结合从事财会、零售等不同行业的经验提出,争议条款仅设定税费增加,并未考虑税费减少,在情理上显失公平,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情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为合议庭准确识别案涉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提供了重要的民意参考。案件判决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法院制发司法建议,联合重庆市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助力营造更加诚信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是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本案通过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审,引入普通群众视角,准确认定与争议条款公平性相关的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审判符合常识常理。同时,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助力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学学生徐某(12周岁)放学时在下楼过程中不慎摔倒,意外撞到墙面导致牙齿折断。带队老师发现后随即联系徐某家长,并陪同徐某就医。经诊断,徐某牙齿受损,医嘱建议18周岁后进行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00余元。后徐某以学校监管不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8万元。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共同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在校期间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前往学校进行现场勘查,与老师、同学深入沟通,重点了解徐某受伤过程及学校应急处理方式,查阅校园日常管理记录,发现该学校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楼梯上划定了醒目的黄黑色上下行分界线,多处台阶、墙面、地面也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等安全提示,设施场所本身并不存在缺陷。评议时,人民陪审员认为,事发时,学校已第一时间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送医等应急措施。因此,无论是事前防范还是事后补救,学校均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但绝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必然负有责任。这一意见最终被合议庭采纳,为准确认定事实、明确划分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本案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参审作用,将未成年人教育领域知识和校园管理实践经验融入案件审理,助力公正司法,切实促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统一,为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提供了坚实的民意支撑,推动“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进一步落到实处。
案例八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非法开采稀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至10月,卢某等9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某村一带开采稀土。其间,卢某等人将首批开采的稀土9150千克销往江西,获利30余万元。同年10月16日,该稀土盗采矿点被查处。经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9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等共计63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四名人民陪审员分别为村委会干部、社区工作者、人民教师和个体工商户,职业构成多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仅开采少量矿石。人民陪审员认真核对开采记录、鉴定意见、交易凭证,敏锐发现被告人的辩解与证据材料严重不符,建议法官进一步查证,明确非法采矿数量及涉案金额。评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详细分析了该区域的原生态面貌,指出非法采矿极易造成植被受损、水土流失,破坏山体结构进而引发地面塌陷、泥石流,给矿山地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而采矿过程中产生并随意堆放的废石、废土等会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导致重金属超标,多年难以恢复,为专业鉴定报告提供了有益补充。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出,非法采矿无法保障安全措施,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人民陪审员还从生态损害程度、修复费用合理性等方面对生态修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判决后,人民陪审员主动走进所在单位、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向身边群众讲述稀土在现代经济与国防科技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深化人民群众思想认识,推动形成“人人关注生态、人人保护生态”的社会氛围。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本案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推动案件事实认定更精准、裁判依据更充分、修复方案更科学,充分反映了当地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切身感受,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使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与生态保护意愿,确保生态保护工作可落地、可见效、可持续,促推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维护公益”的多重目标。
案例九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盲盒销售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5月至10月,部分消费者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陆续投诉,某公司盲盒商品实际出奖概率与APP平台公布的出奖概率差距较大。该公司通过运营APP和微信小程序线上销售盲盒,每款盲盒设置五类商品并分类标注消费者抽中概率,盲盒主页面用红色字体标识有“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字样,并上传了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该公司利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该公司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判决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结合长年处理农资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的经验,对司法鉴定内容进行发问,指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仅对开箱概率的部分程序代码进行鉴定,未对APP和微信小程序完整代码进行鉴定,商品概率计算方法的鉴定不等于商品的开箱概率,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人民陪审员认为,商家“看似在引导、实则是误导”,普通消费者很难看穿鉴定内容与宣传话术之间的差异陷阱,容易错判交易风险。基于大众消费习惯和购物体验,人民陪审员提出,该公司以“官方”“鉴定”等作为背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潜在影响,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应当遏制这种利用“司法鉴定”等标签作为“营销幌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乱象,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人民陪审员的观点被合议庭采纳,写入裁判文书加强释法说理,切实提高了案件裁判的社会认同。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盲盒经济在年轻消费群体中迅速崛起的同时,也产生虚假宣传、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本案中,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引入普通消费者视角甄别商业宣传是否“足以引人误解”的核心问题,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助力法院准确界定虚假宣传的行为红线,对以个案裁判规范新型消费模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价值。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2026年10月23日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共9件。案例全文照录,个别标点以官方文本为准。以上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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