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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2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1月2日
在这个"指尖社交、数据即资产"的时代,我们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行踪、医疗、人脸等信息,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从"社工库"倒卖、GPS跟踪偷拍、"开盒"网暴,到"饭圈"刷关、虚假招聘窃取信息、跨境倒卖医疗数据……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危害触目惊心。本文围绕*高检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为您梳理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与生活启示,并附*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内容原文。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系统治理的新阶段。五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新的趋势:
*高检选取的8件案例,正是上述特点的集中呈现。它们在"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从严惩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融合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既要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也要帮老百姓堵上信息泄露的漏洞。
王某等11人发现能从境外网络"社工库"购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遂组建"工作室",搭建"境内寻找下游买家—境外获取个人信息—境内加价倒卖获利"的犯罪链条,倒卖公民户籍、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涉案金额198万余元,并以虚拟货币向上游结算、逃避查处。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信息源头、流转、资金结算等各环节电子数据,对资金穿透式审查,锁定"游戏币充值付款—支付平台账号收款—虚拟货币支付上游卖家"的资金流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案数额;强化引导取证、立案监督,实现对上游供料、中间倒卖、下游购买及二次倒卖的全链条惩治;并针对信息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
启示:个人信息一旦流入黑灰产,可能被层层倒卖、反复利用。对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追赃挽损并重。
周某许以"私家侦探"、"婚姻调查"为名招揽业务,线上通过境外软件非法获取客户指定对象的行踪轨迹、财产状况、住宿记录等,线下安排人员安装GPS定位器、贴身跟踪偷拍,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1.8万余条、获利16万余元,还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
检察机关同步查明信息来源上线,建议并案侦查,深挖出其中的敲诈勒索关联犯罪。*终周某许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刑,其余8人亦被追究刑责。检察机关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清理"私家侦探"网络违法广告。
启示:任何商业模式或技术手段,都不应沦为侵犯个人信息的工具。以"私家侦探"为名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若利用信息实施敲诈,更将数罪并罚。遇到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购买所谓"私家侦探"服务。
潘某、范某等人组建"村推"团伙,下设8个小组,在河南等6省10余个地市500余个村庄,以帮助老年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为幌子,骗取2万余名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人脸生物信息等,批量实名校验支付宝账户后出售,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11名漏犯,对其中的组织、指挥者认定为主犯从严惩处;针对受害老年人反映的涉案账户风险,联合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入户排查提醒,注销涉案账户、风险标记、限制交易;制发检察建议规范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并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
启示:老年人是个人信息犯罪的"重点瞄准对象"。凡涉及索取身份证号、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的场景,都要多留一个心眼——正规办理医疗、政务事项不会要求"帮忙代操作"个人账户。子女也应主动帮助父母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陈某丞等6人为博取网络影响力,使用脚本代码等手段侵入某省事务平台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1600万余条,又窃取多个网络平台用户信息10亿余条,先后对47名被害人(含5名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开盒"、线上网暴、线下滋扰,多名被害人因精神抑郁就医、产生厌学情绪。
检察机关精准区分各被告人行为性质:对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为他人"开盒"提供技术支持的,认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寻衅滋事罪并罚;对侵入系统获取个人信息同时构成两罪的,择一重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还依法制裁网暴行为。并向涉案平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启示:"开盒"即非法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是网络暴力的源头,更是犯罪。一条信息背后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网络平台必须扛起信息保护和内容审核的主体责任。
刘某设立房产中介公司,专门搜集"一手女房东"发布的房屋租售信息,筛选整理后向境外出售,非法获取、出售信息2.4万余条、获利19万余元。其出售的信息导致一名被害人被境外诈骗分子骗走29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其出售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超5000条、获利超5万元),依法从严惩处;针对网络房源信息管理漏洞,向主管部门风险提示,促进房产中介行业源头治理。
启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非可以任意倒卖的"公共资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擅自改变信息使用范围、目的和用途,将整理后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
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电话客服舒某屏利用职务便利,登录系统查询并出售明星艺人待出行航班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被粉丝用于跟拍、陪飞或"刷关",严重侵害隐私权、扰乱机场和航空运营秩序。检察机关认定航班信息能锁定特定自然人位置,属于行踪轨迹类敏感个人信息,出售100余条即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因一审未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责令追缴。
启示:行踪轨迹属于*敏感的一类个人信息。为追星花钱买卖明星航班动态、"刷关",不仅助长"饭圈"乱象,更可能构成犯罪。追星应当理性、守法。
林某锋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买企业HR非法获取应聘者个人信息,组建前端引流、后端数据团队,将87万余条求职者信息出售至境外,以虚拟货币结算,涉案金额746万余元。检察机关对21名成员全部追诉,对企业HR等帮凶一并追责,并对主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删除数据、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启示:招聘是骗局的"高发场景"。正规企业招聘不会索要你的支付宝、银行卡密码或要求人脸认证"配合测试"。求职者要提高警惕,企业HR更要守住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切勿沦为信息黑灰产的"帮凶"。
王某某、林某某用"爬虫"程序入侵某三甲肿瘤医院服务器,窃取含患者个人信息、门诊及住院医嘱数据等共计385万余条,迁移至境外服务器存储运行并部分出售。检察机关通过技术鉴定破解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认定难题,并针对"实际获利仅1.08万元、但公益损害巨大"的量刑困局,综合信息敏感程度、数据量、波及面、跨境风险等,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150万元,获法院支持。
启示:医疗健康信息是*敏感的个人信息之一,一旦泄露危害极大。即使违法者获利有限,只要公益损害严重,也要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层面为个人信息保护划出了"高额代价"的红线。
对普通公众——"五个不"守住信息防线: - 不轻信:不轻信"高价回收账户"、"免费送礼"、虚假招聘等诱导,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人脸、验证码; - 不代操作:任何人以"帮你激活、帮你注册"为由索要手机和账户,都要拒绝并核验其身份; - 不晒隐私:谨慎在公开平台发布含证件、位置、家庭住址的信息,警惕被"开盒"; - 不买"黑服务":不购买所谓"私家侦探"、"查开房记录"、"明星航班"等信息服务,这些买卖双向都可能违法; - 不沉默: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被用于犯罪、诈骗,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涉案账户及时注销、挂失。
对企业和机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 - 合法合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明确告知用途、控制*小必要范围; - 航空公司、医院、招聘平台、房产中介等掌握大量敏感信息的单位,务必健全内部权限管理和防泄露机制,严防"内鬼"; - 网络平台落实内容审核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对"开盒"、倒卖信息等违法内容及时处置处置并报告; - 医疗机构等要落实医疗健康数据的合规存储与出境安全评估,防止跨境泄露。
对行业与公众整体: -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5年来,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保护网越织越密,但黑灰产也在"翻新"; - 保护个人信息,既需要司法机关全链条惩治、融合履职,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不敢卖、不能卖、不想卖"的共治格局。
以下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www.spp.gov.cn)2026年11月2日发布《*高检发布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原文转录。
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新特点 融合履职全力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5周年。值此之际,*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聚焦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揭示了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后果,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持续深化融合履职,依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在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从严惩处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融合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例一明确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灰产业链坚持全链条惩治,针对案件暴露的信息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积极促进源头治理;案例二强调依法惩治以"私家侦探"为名,滥用GPS定位技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案例三明确对利用部分老年人网络认知较弱、防范意识不强等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会同有关单位消除因犯罪造成的影响,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帮助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案例四聚焦"开盒"网暴犯罪,全面揭露各环节行为的危害性及可能触及的罪名,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惩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筑牢信息保护防线;案例五明确对于非法获取境内特定群体发布的房屋租售信息并向境外出售,引发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行为,坚持依法严厉惩处;案例六聚焦"饭圈"乱象,针对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并出售明星艺人行踪轨迹信息的相关犯罪,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案例七明确对于假借招聘名义,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案例八聚焦非法获取医疗健康信息,针对非法窃取个人信息数量大、波及面广、损害后果严重以及跨境转移行为冲击公共秩序等,检察机关结合信息敏感程度、数据应用价值和跨境风险等因素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突出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促推网络综合治理走深走实。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同时,深化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着力铲除犯罪滋生土壤,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11月2日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境外网络 全链条惩治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许某玲发现能够从境外网络"社工库"购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遂租赁场地、招募"业务员"、组建"工作室",在互联网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该"工作室"利用境外通信工具联系被告人兰某等人作为上游供料渠道,搭建起"境内寻找下游买家—境外获取个人信息—境内加价倒卖获利"的犯罪链条,倒卖公民户籍、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涉案金额共计198万余元。为逃避查处,该"工作室"为"业务员"统一配备专用工作手机和社交账号,利用网络支付平台收款,并以虚拟货币向境外上游卖家支付购买费用。下游买家被告人杨某丞长期从该团伙购入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二次倒卖牟利。
2025年8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11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加强引导取证,强化立案监督,实现全链条惩治。(三)聚焦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深化以案释法。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借助境外网络黑灰产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极易诱发衍生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全面审查交易环节与资金流向,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案数额。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引导取证,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全链条惩治上下游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推动完善信息源单位内部监管,结合案件加强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私家侦探" 行踪轨迹信息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周某许关注到互联网上有"婚姻调查"的需求,遂产生通过开展"私家侦探"业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想法。为招揽业务,周某许注册咨询公司,并招募人员在短视频平台以"私家侦探"名义发布有偿开展"婚姻调查"引流视频。周某许根据客户需求收取费用后,从杨某等5人处非法获取客户指定对象的行踪轨迹、财产状况、住宿记录等信息;线下安排周某红等人安装GPS定位器、贴身跟踪偷拍。截至案发,周某许非法获取、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获利16万余元,还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8月13日,龙南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许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强化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二)履行监督职责,深挖关联犯罪。(三)制发检察建议,强化以案释法。
【典型意义】 任何商业模式或技术手段,都不应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开设咨询公司等形式,以"私家侦探"为名,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滥用,极易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紧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黑灰产业链,彻查上下游犯罪链条,追诉关联犯罪,通过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治理双向发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被侵害人应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老年群体 追诉漏犯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在线下推广网络应用小程序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有激活医保电子凭证的现实需求,但手机网络应用能力较弱、风险防范意识偏低。被告人范某了解到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可出售牟利,遂伙同潘某等人,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组建"村推"团伙,下设8个小组,在河南等6省10余个地市500余个村庄,以帮助老年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为幌子,骗取2万余名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生物信息等个人信息,批量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后出售,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等2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合力惩治犯罪。(二)追诉漏犯,从严惩处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犯罪。(三)多措并举,帮助老年人消除隐患并加强自我防护。
【典型意义】 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部分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防范意识相对较弱,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幌子非法获取。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依法严惩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犯罪,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惩治;聚焦受害老年人急难诉求,及时消除犯罪衍生风险隐患;针对泄露隐患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同步开展安全用网普法宣传,引导老年人持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开盒" 数罪并罚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网络"开盒"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非法搜集、挖掘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是诱发网络暴力的重要源头。2020年起,被告人陈某丞、陆某鹏为博取网络空间影响力,与马某力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对与自己意见不合的网友实施"开盒"。为搭建个人信息数据库,他们使用脚本代码等技术手段,侵入某省事务平台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00万余条;同时窃取多个网络平台用户注册账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10亿余条。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先后对全国各地的网络游戏玩家、贴吧吧主等47名被害人(含5名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开盒"、线上网暴、线下滋扰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其中5名被害人因精神抑郁就医,多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2025年12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判处陈某丞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6年4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彻查网络"开盒"犯罪事实。(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开盒"系列犯罪行为。(三)强化以案释法,督促信息平台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乱象,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网络秩序,威胁公共信息安全,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并衍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构成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从严惩处网络"开盒"系列犯罪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惩防治"一体推进,督促网络平台压实监管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对网络"开盒"行为坚决说不,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开的个人信息 房屋租售信息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刘某在境外务工期间获悉我国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可向境外出售牟利。刘某回国后,专门设立房产中介公司,招募人员在各类平台专门搜集"一手女房东"发布的房屋租售信息,筛选整理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相关信息后,向境外人员出售。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刘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万余条,非法获利19万余元。被害人李某因个人信息泄露,被境外犯罪分子诈骗29万余元。
2025年7月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听取意见机制,精准研判公开信息境外出售行为定性。(二)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向境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三)结合办案依法履职,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和行业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可以任意倒卖的"公共资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擅自改变信息公开的范围、目的和用途,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限度,将整理后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类行为极易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饭圈"乱象 审判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屏,系某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电话客服。舒某屏热衷追星,长期活跃于"饭圈"网络群组,发现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可以非法牟利,遂利用职务便利登录航空公司系统查询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并通过网络群组对外出售。相关航班信息泄露后,被粉丝用于实施跟拍、陪飞或者"刷关",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扰乱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舒某屏利用航空公司系统查询并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5年2月11日,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舒某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承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一审判决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提出抗诉。2025年4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追缴舒某屏的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待出行航班信息性质。(二)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对违法所得追缴的法律监督。(三)加强融合履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近年来,"饭圈"乱象多发,"刷关"追星、机场聚集、代拍围堵等行为屡禁不止,既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还易引发安全风险。航班信息如果能够准确锁定特定自然人未来特定时段所处位置,属于行踪轨迹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多涉及涉案财物处置,法院判决未追缴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抗诉。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动评估犯罪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适时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有机统一。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招聘 虚拟货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林某锋在企业招聘中知晓应聘者信息可出售至境外牟利,遂在网络招聘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获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后变换作案方式,招募本案其他被告人,组建前端引流团队和后端数据团队。前端引流团队冒充求职者联系其他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利诱对方用企业账号非法获取应聘人员个人信息;后端数据团队向被收买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提供采集模板,并对收购信息汇总整理。林某锋再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向境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均以虚拟货币结算,涉案金额746万余元。经统计,该团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7万余条。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林某锋等21人判处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责令承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核实虚拟货币数量,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二)依法履行审查职能,从严惩处相关犯罪。(三)持续强化综合履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招聘渠道,以招聘为幌子,未经求职者同意,非法获取、出售应聘信息,擅自变更信息用途,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更破坏就业领域信任基础,行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部分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利用招聘岗位权限,滥用履职便利,非法收集、处置求职者个人信息,擅自对外提供、出售牟利,沦为信息黑灰产业链的帮凶,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全面修复社会公益损害,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双重规制。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鉴定 公益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王某某、林某某在互联网上运用"爬虫"程序,非法入侵某三甲肿瘤专科医院的服务器,窃取包括"患者个人信息"、"门诊医嘱数据"、"住院医嘱数据"等信息共计3858671条,将其迁移至境外的服务器运行和存储达半年之久,并将部分医疗数据出售牟利。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经技术鉴定,"门诊医嘱数据"、"住院医嘱数据"可通过身份证字段与"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建立对应关联关系,可精准追溯至特定患者,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
越秀区检察院结合已查明事实,以信息敏感程度为核心基准,以处理数量及波及范围为递进尺度,综合考量案涉医疗健康信息数据量大、敏感程度高、波及面广、修复成本较高,数据公共应用价值显著、承载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过错程度严重以及数据出境冲击公共秩序、监管应对复杂、社会治理成本增加等因素,确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为150万元。2026年8月2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技术鉴定,破解医疗健康类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关联性"认定困境,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精准认定。同时,针对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社会公益损害大、但实际获利少、公益损害赔偿金无法量化的实践难题,检察机关结合信息敏感程度、数据应用价值和跨境风险等因素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额,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警示潜在违法者,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内容依据*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原文,供普法宣传参考。如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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