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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52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0月16日
本文结合6起案例,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梳理"买理财、投保、签约、维权"中的关键风险与应对要点,文末附发布内容原文。
金融消费与投资活动已深度嵌入普通人的生活:银行存贷、买理财、投保重疾险、认购基金……几乎每一项都依托于专业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推介服务。
然而,专业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使普通消费者在缔约、履约乃至争议解决全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利率调整条款隐蔽、风险揭示流于形式、理赔要件严苛、争议管辖被迫让渡……这些问题不仅侵蚀个体权益,也冲击金融市场公平秩序。
此次由*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正是为了"以案释法",给金融机构划定清晰的合规标尺,也向广大消费者传递明确的维权指引。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是这次发布的*大看点。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必须如实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与承受能力,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它是"卖者尽责"的核心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案例二(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投资者苏某经银行客户经理推介,线上投资600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后因产品触及止损线提前清算而蒙受本金损失。银行辩称没有欺骗、误导营销。但法院查明:银行既未留存苏某电子签名确认的风险问卷、风险揭示书,也未就产品风险、特性、投资方向、开放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揭示与匹配说明,且无法举证已履行适当性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即便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也不能据此推定已尽到适当性义务。*终银行被判赔苏某66万余元。
案例三(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杨某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VIP客户,基于对券商的信赖,投资100万元购买某私募基金,后发现该产品并非营业部授权代销,而是负责人利用机构信誉"贴牌私售"的高风险产品,监管部门已发警示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营业部对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信誉销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未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未完成产品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某作为有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审慎阅读合同即投资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自身也有过错。*终按过错程度改判营业部赔57万余元。
律师提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核心在于是否有效揭示风险、是否完成风险匹配,而不是"有没有骗你"。金融机构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投资者也不能完全免责——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审慎阅读合同、理性评估风险仍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格式条款由金融机构单方拟定,消费者往往未经充分阅读便已"签字画押"。司法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严格审查,正是防止强势一方借缔约技术转嫁风险的"制度屏障"。
案例一(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潘某、李某向银行借款75万元,合同载明初始利率年利率6.9%,却另设条款约定: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息,罚息再上浮50%。据此测算逾期利率可达23.10%,约为正常利率的三倍,且违约责任追溯至贷款发放之初。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调整利率条款系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在提示的显著性、持续性上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一裁判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借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的做法,援引了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规定。
案例四(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74岁投资者方某认购某基金公司100万元基金,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基金公司主张:其通过APP升级植入仲裁条款,方某登录时勾选"同意"即视为达成仲裁协议,争议应移送仲裁。法院查明:该APP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拒绝即无法登录查看存量产品信息,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方某无接受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争议仍应通过诉讼解决。上海金融法院终审维持该裁定。
律师提示:契约公平有两重维度——其一,条款内容须透明,与消费者重大利害相关的格式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其二,缔约过程须自愿,借助技术手段、流量入口、强制前置条件达成的"合意",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一律不予认可。"不同意就进不去"式的强制勾选,法庭不认账。
金融纠纷往往专业性强、周期长、涉及面广,单一诉讼路径难以高效回应权益救济需求。法院积极探索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机制,力求公正与效率兼得。
案例五(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吴某患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临床诊断要件"为由拒赔。浙江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相关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据此拒赔依据不足;若走诉讼程序将启动医学鉴定及异议复核,周期漫长,不利于急需救治的当事人。法院遂优先组织调解,仅历时20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16期、共计7.7万余元续期保费。
案例六(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组合发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示范判决,统一裁判标准与损失计算口径,稳定当事人预期,再委托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在示范判决引导下,178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合计获赔约1178万元,另有119人主动撤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共计294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99%。对调解未果案件,法院依法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兜底处理。证监部门已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在此基础上展开,既强化震慑,又显著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
律师提示:金融纠纷并非都要"对簿公堂"。调判结合、分层处置能在守住公平底线的同时,*大限度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与程序成本,让"纸面上的权利"更快变为"现实中的利益"。
给金融消费者 / 投资者: - 签约前:多花几分钟读合同,特别关注利率、费率、风险揭示、争议解决方式、免责条款等与自身重大利害相关的内容,必要时截图留存; - 购买高风险产品时:如实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评估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切勿被高收益话术冲昏头脑;对"贴牌私售""熟人推荐"的非正规产品保持警惕; - 事后维权:一旦发生亏损或纠纷,先向金融机构调取并留存风险问卷、风险揭示书、购买回访记录等证据——这些恰恰是认定"适当性义务"是否履行的关键; - 选择解纷路径:可优先考虑调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效低成本;确需诉讼的,注意格式条款、仲裁条款的效力,必要时主张其因"不透明、不自愿"而无效。
给金融机构 / 企业: - 压实适当性义务:如实评估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并全程留痕、承担举证责任; - 规范格式条款:凡与消费者重大利害相关的条款,务必做到提示显著、说明充分,避免"多层利率""强制勾选"等争议操作; - 健全内控合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防止销售人员利用机构信誉私自兜售非授权产品,从源头防范合规风险与赔偿责任。
总体来看,四部门此次联合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传递出清晰信号:司法既要"卖者尽责"的刚性约束,也要"格式条款"的透明审查,更要"多元解纷"的机制创新。对消费者而言,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签订合同、善用维权渠道,与司法防线相互支撑,才能共同守好"钱袋子"。
以下内容据*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10月12日"四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发布及人民法院报《守护你的"钱袋子"——聚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年10月13日)整理转录。
*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10月12日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高法称,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人民法院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协同监管部门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制,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在强化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方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审理金融纠纷,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自主决策、公平享受金融服务。本次发布的案例"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这一案例彰显了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在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方面,多部门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协同推进,促使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本次发布的"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两个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此外,*高法提到,随着数字技术发展,金融机构在加快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利用技术优势掌握金融交易及纠纷解决方式的主动权,对金融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亟需予以规范。在"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彰显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刚性保护。
*高法明确,坚持多元实质高效解决金融领域纠纷是司法和监管的共同目标。针对金融案件特点,在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元化解、调解和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工作举措,简化维权流程、压缩处置时限、降低维权成本,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途径,取得了良好的解纷效果。在"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例中,人民法院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与投资活动已深度嵌入公众日常生活。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银行存贷、购买理财、投保重疾险、认购基金,无不依托于专业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推介服务。然而,专业性与信息的不对称,使普通消费者在缔约、履约乃至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利率调整条款隐蔽、风险揭示流于形式、理赔要件严苛、争议管辖被迫让渡……诸如此类问题,不仅侵蚀个体权益,也冲击金融市场公平秩序。
个案事实各有侧重,但传递出高度一致的司法导向:金融经营机构应当恪守审慎经营义务,不得凭借专业优势、技术能力以及市场主体地位,将经营风险、制度成本不当转嫁至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不得迫使交易相对方在非充分知情、非真实自愿的前提下承受不利法律后果。透过这些裁判,能够清晰把握司法从义务约束、契约规制、纠纷治理三个层面构建金融权益保护体系的制度逻辑,筑牢市场化法治化金融市场的制度防线。
坚持"卖者尽责",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金融市场高度专业,产品风险结构复杂。投资者能否作出理性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机构是否尽到充分的信息揭示与风险匹配义务。案例二中,投资者苏某经银行客户经理推介,通过线上渠道投资600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后因产品触及止损线提前清算而蒙受本金损失。银行辩称其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行为。然而,案件查明,银行既未留存苏某电子签名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亦未就产品风险、产品特性、投资方向、开放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揭示与匹配说明,且银行无法举证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在推介、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即便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也不能据此推定已尽到适当性义务。*终,银行被判令赔偿苏某66万余元。案例三揭示了"贴牌私售"与适当性缺失叠加的风险。杨某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VIP客户,基于对券商的信赖,签署合同投资100万元购买某私募基金,后发现该产品并非营业部授权代销,而是负责人利用机构信誉私自兜售的高风险产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营业部对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信誉销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营业部未对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完成产品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杨某某作为具备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审慎阅读合同即投资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按过错程度改判营业部赔偿57万余元。
恪守契约公平,规范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合同是金融交易权利义务的载体,但格式条款由金融机构单方拟定,消费者往往未经充分阅读便已"签字画押"。司法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严格审查,正是防止强势一方借缔约技术转嫁风险的制度屏障。案例一聚焦贷款利率条款。潘某、李某向银行借款75万元,合同载明初始利率为年利率6.9%,但却另设条款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息,罚息再上浮50%。据此测算,逾期利率可达23.10%,按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约为正常利率的三倍,且违约责任追溯至贷款发放之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调整利率条款系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在提示的显著性、持续性上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案例四则将审查延伸到数字金融场景。74岁的投资者方某认购某基金公司100万元基金产品,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遂诉至法院。基金公司主张其通过APP升级植入仲裁条款,方某登录时勾选"同意"即视为达成仲裁协议,案件应移送仲裁。法院查明,该APP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拒绝即无法登录查看存量产品信息,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方某并无接受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争议仍应通过诉讼解决。上海金融法院终审维持原裁定。
健全多元解纷,提升金融纠纷实质化解效能。 金融纠纷的专业性、周期性与群体性,往往使单一诉讼路径难以高效回应当事人迫切的权益救济需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之外,积极探索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多元解纷机制,力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平衡。案例五展现调解机制在涉民生纠纷中的制度价值。吴某患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未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临床诊断要件为由拒绝赔付。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相关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据此拒赔依据不足;若循诉讼程序,势将启动医学鉴定及异议复核,周期漫长,不利于急需救治的当事人。法院遂优先组织调解,仅历时20日即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16期、共计7.7万余元续期保费。案例六则展示了示范判决在群体性纠纷中的规模效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示范判决,统一裁判标准与损失计算口径,稳定当事人预期,再委托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在示范判决引导下,178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合计获赔约1178万元,另有119人主动撤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共计294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99%;对调解未果案件,法院依法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兜底处理。
综观六起案例,无论是卖者尽责的刚性约束、格式条款的透明审查,还是多元解纷的机制创新,其核心都在于矫正金融机构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地位失衡。司法以明确的规则指引和高效的解纷路径,既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也为金融市场树立清晰的合规标尺。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签订合同、善用维权渠道,同样不可或缺。司法防线与个体自觉相互支撑,方能共同筑牢金融消费的安全屏障,守护好每一份来之不易的财富。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司法动态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及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高人民法院官网"权威发布"栏目关于*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报道(2026年10月12日发布);人民法院报《守护你的"钱袋子"——聚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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