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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51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0月13日
本文重点围绕该指引作深入解读,文末附发布内容原文。
"行刑反向衔接" 是相对于"行刑正向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司法)而言的,指对被不起诉但依法仍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目的是解决"不刑不罚"、"以刑代罚"以及部分案件"一放了之"的问题,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全面、闭环追究。
外汇领域是重点领域之一。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行为,往往同时涉嫌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因情节较轻、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此时不再移送外汇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相关主体就可能既未受到刑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罚,出现责任落空。为此,*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本指引,聚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规范"不起诉后仍要行政处罚"的衔接办案规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行为的闭环惩戒。
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 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 (相关外汇违法行为的)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 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 - 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依据); - 没有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 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这六项条件为"该不该移、能不能移"划定了清晰标准,既防止该移不移、放纵违法,也避免随意移送、重复处罚。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了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并规定了案件移送的程序操作——特别是难以确定管辖权时,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这就解决了"都该管又都难管"的管辖真空与推诿问题。
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明确,检察院移送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材料。
这一规则避免了行政处罚程序中"推倒重来"式的重复取证,提升了办案效率与衔接顺畅度。
指引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同时,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检察机关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且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相互通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对于曾涉外汇经营、换汇、跨境资金收付等业务的机构与个人: - 即便相关行为在刑事程序中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仍可能因同一行为面临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切勿误以为"刑事不追究即彻底平安"; - 行刑反向衔接打通后,"以刑代罚"、一放了之的空间明显收窄,应重视行政风险的评估与应对; - 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决定的,应及时了解程序、时效与救济途径。
面临调查、立案、不起诉程序或行政调查的当事人: - 应**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围绕违法行为定性、移送条件是否成就、行政处罚管辖、证据效力、处罚追责时效、一事不再罚等核心问题依法应对; - 注意涉案违法所得、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的固定与争议,在刑事与行政程序中统筹应对,避免被动。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出台,标志着外汇领域"刑事—行政"一体化、闭环化惩治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无论是外汇经营主体、跨境资金收支相关方还是面临相关调查的当事人,都应及时了解规则、审慎应对,确保合规经营、依法维权。
以下为*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布的相关内容(据*高检官网"网上发布厅"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新闻稿转录)。
近日,*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司法、执法动态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及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网上发布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关于《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发布信息(2026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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