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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公通字〔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9-29 17:13:02    浏览次数:89

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速览 · 第 05 期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公安部 · 公通字〔2026〕17号 · 2026年8月26日印发,2026年9月28日公布

无人机"黑飞"该罚多少、什么情形可以拘留,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尺。

2026年9月28日,公安部在官网"政策文件"栏目公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通字〔2026〕17号)。该基准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机违法飞行只规定了"200元以下至2万元"这类宽幅区间,实践中容易产生同类案件处罚畸轻畸重的问题。这份基准把未经实名登记飞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管制空域内未经批准飞行、模型航空器越界飞行、非法拥有使用反制设备五类行为,按机型等级、飞行真高、飞行时长、违法次数、是否破解出厂性能、是否造成后果逐档细分,并明确了罚款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则,对行政执法与行政救济均具指引意义。

发布机关:公安部

文件名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  号:公通字〔2026〕17号

公布日期:2026年9月28日(印发日期2026年8月26日)

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官方链接: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10624182/content.html

一适用范围:条例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

基准**部分(总则)第二条明确,公安机关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则第四条同时授权各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基准框架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裁量基准,因此办案时还需要一并检索行为地省级公安机关的实施细则。

二五类行为逐档细分,罚款幅度与机型等级、真高、次数挂钩

第三部分对五类行为分别列出"法律依据+裁量基准":①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对应条例第四十七条**款,责令改正/2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四档);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对应条例第五十条**款,对监护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没收航空器三档);③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④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⑤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对应条例第五十二条,可处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管制空域飞行一类,明确以"超过真高300米""超过真高1000米""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涉密单位、军事目标等重要区域上方管制空域飞行""发生失控坠落、挂载物品掉落等安全事故"等具体情节分档,办案中可直接对标。

三拘留衔接条款:哪些情形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基准第三部分第三类(管制空域内飞行)与第四类(模型航空器越界飞行)各设一条拘留衔接规则。前者具有*重档第1项、第2项情形,或具有第3、4、5项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在依据条例处罚的同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后者具有*重档第1项情形,或具有第2、3、4项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样可以并处拘留。

换言之,"罚款+拘留"并用需以*高档情形或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办案中不宜跳过危害后果要件直接适用拘留。

四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已列明

第二部分第四条列举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列举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有较严重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条例行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一年内因违反条例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从宽或公安机关主张从重,均应落到上述法定情形上并说明理由。

五"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的认定有了量化参照

基准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四款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主观过错较小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指违法行为人**次实施违反条例行为,或者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或者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这为轻微"黑飞"案件争取不予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

以下为本基准完整全文。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公通字〔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6年8月26日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公安机关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自觉守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裁量基准,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根据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法定裁量情节,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二、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依法合并执行,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三、对本基准第三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基准未列举的情形,可以按照本基准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并遵循同类解释、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确定适用的具体裁量幅度。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主观过错较小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指违法行为人**次实施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行为,或者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或者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基准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

1、操控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间较短的;

2、因疏忽大意导致实名登记信息有误的;

3、实名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

2、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间较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

2、操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间较短的;

3、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

2、故意使用虚假信息登记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监管的;

3、操控实名状态验证、激活状态上报等功能被破解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

4、一年内曾因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现场指导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现场指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3、监护人一年内曾因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飞行受到行政处罚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

1、未明显超出适飞空域飞行的;

2、未明显超出批准的空域范围飞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2、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时间较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真高300米飞行的;

2、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3、一年内曾因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被破解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2、一年内曾因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超过真高1000米飞行的;

4、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涉密单位、军事目标等重要区域上方管制空域飞行的;

5、发生失控坠落、挂载物品掉落等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具有前款第1、2项情形,或具有第3、4、5项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处罚的同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四、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

1、未明显超出划定空域范围飞行的;

2、操控A级模型航空器飞行,时间较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A级、B级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2、操控C级、D级模型航空器飞行,时间较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模型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C级、D级、E级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2、一年内曾因超出划定空域范围飞行受到一次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模型航空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曾因超出划定空域范围飞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超过真高1000米飞行的;

3、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涉密单位、军事目标等重要区域上方空域飞行的;

4、发生失控坠落、挂载物品掉落等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具有前款第1项情形,或具有第2、3、4项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处罚的同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款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五、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1、非法拥有两部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但未使用的;

2、主动上交非法拥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且未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拥有多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但未使用的;

2、非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或长时间非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

2、一年内曾因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3、非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正常运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失控、坠落、毁伤的;

2、一年内曾因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部分 相关规定

一、本裁量基准所称"多次""多部",是指三次以上、三部以上。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三、模型航空器的等级分类标准、登记管理制度、飞行空域划定范围等参见《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

四、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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