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23 18:20:44    浏览次数:180

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速览 · 第 03 期

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6〕19号 · *高人民法院 · 2026年9月21日公布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时,究竟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长期是实务中*容易发生争议、也*容易被用作拖延策略的环节。

2026年9月21日,*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公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该规定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是*高人民法院**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系统确立涉刑事犯罪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中止与执行规则,对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引价值。

发布机关:*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26〕19号

文件名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时间:2025年8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

公布日期:2026年9月21日  施行日期:2026年9月22日

文件结构:共24条

官方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12441.html

一刑民分别审理成为原则,中止诉讼是例外

"同一事实"被界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应当与有关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才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实务中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或长期中止的做法,将受到严格审查;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支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法院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受理情况、审理进展与裁判结果。

二六类"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民事起诉应予受理

第3条列举六类应予受理的情形,为"犯罪的人没财产、未犯罪的主体该不该赔"这一高频争议提供了明确入口:

(一)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担责;

(三)债务人订立主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担责;

(四)多数债务人中部分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担责;

(五)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六)其他基于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三合同效力与担保责任的裁判规则

行为人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合同效力及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仍依民法典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损害单位利益构成犯罪,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的,也不予支持,但单位追认的除外;单位因此受损的,可请求该负责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的,须区分有权代理(含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分别处理;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的,法院依法支持,但相对人对损失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赔偿额。债务人主合同构成犯罪时,担保人可依欺诈、胁迫等事由在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有过错的,担保人主张适当减轻责任应予支持。

四证据与事实认定的衔接

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足以推翻据以定罪量刑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及时函告作出刑事裁判的法院,后者认为原判无误的,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刑事程序中未被作为定案根据、也未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供述、证言等材料,法院应组织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因未达刑事证明标准而未被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依法认定——这两条实质性打通了刑事与民事两套证明标准的落差。

五赔偿扣减、涉案财物与执行衔接

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主体担责的,对方主张扣减已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获赔部分的,法院依法支持;民事裁判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同一主张的,同样支持。案外人对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可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刑事案件已起诉的还可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

执行民事裁判时发现案件事实属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应裁定中止执行并移送材料;生效刑事裁判将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执行部分在刑事程序中相应扣减。

六不追究刑事责任后的民事救济与破产衔接

有关机关不立案或撤案、检察院不起诉、生效裁判宣告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责任依民法典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就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后,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致刑事诉讼长时间无法进行,当事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九条情形的可裁定先予执行。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的案件,中止期间的利息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履行能力、中止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

以下为本规定完整全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6〕19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8月25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8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有关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基于与涉嫌或者构成犯罪(以下简称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债务人共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五)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六)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但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

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以其对民事案件所涉事实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有关机关情况及理由并继续审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第六条 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有关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

前款情形下,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七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材料未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且未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第八条 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有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主张在民事裁判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张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条 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刑事案件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还应当告知案外人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出庭。

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将有关民事裁判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等的,按照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民事裁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在刑事裁判或者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三)生效裁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具有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基于该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两款情形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当事人援引民法典**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前款规定的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的除外。

具有**款规定的情形,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受到损失,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请求撤销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主合同的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二)主合同的债务人以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三)债权人在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

(四)担保合同具有其他可撤销情形的。

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担保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定担保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并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订立主合同及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担保人主张适当减轻其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照本规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问题组织当事人充分辩论,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综合考虑其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履行能力以及中止诉讼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23号中科大厦2210室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内容为对公开文件的整理与解读,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文 / 专心

电话:0371-55529977 邮箱:343459857@qq.co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大厦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2210

TEL:0371-5552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