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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1 1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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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一到,供热公司和用户之间的老账就集中冒出来。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都是从全国法院近年审结的供热纠纷里挑出来的,覆盖超范围用热、私接管网、上游煤炭保供违约、长期欠费四类高发情形。案例不讲大道理,直接落在合同怎么约定、费用怎么算、损失谁来担上。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30日 14:11
案例数量:4件
覆盖场景:违约超范围用热、私接管网违规用热、上游燃料保供违约、长期供热欠费
几处要点
1、超范围用热,室温不达标也免不了付费
某化工公司把院内两座消防水罐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伴热,管网水力失衡,办公用房温度不达标,反过来以此拒付。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按鉴定结论认定七个供热季用热9831.17吉焦,判令补足供热费并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裁判把话说清楚了:室温不达标是用热方自己加设施造成的,不能拿来减免付费义务。
2、小区24户私接,置业公司按合同补交
山东新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置业公司承诺小区热费由其统一收取交纳,合同明确不得擅自扩增用热面积。履约期间查出24户私接,其中包含置业公司两处空置房和一处物业用房。诉讼中部分用户自行结清,法院判置业公司支付剩余19784元。
3、煤炭没按约供,供热公司可以解约索赔
黑龙江红兴隆法院:某热力公司采购二类烟煤5000吨、合同金额3856500元,约定15日内供货验收。供应商经多次催告仍不交货,供热公司另行采购保供。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判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弥补另行采购的损失。
4、18年欠费24万元,以房抵债一次结清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系列案中,某装饰公司23套房产欠费18年、共241924.02元。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核对历年凭证、推送类案示范释法、联动供热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最终促成以2套房产抵债、一个月内过户,一次性化解陈年欠费。
律师视角:供热公司的合同里,用热面积、禁止私接、欠费违约金这三条要写实,出了事就是举证和请求权的落点。用热户想以室温不达标主张减免费用的,先看看自己有没有改过管线、加过设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则,法院断这类案子基本沿这个思路。
附件:案例全文(官网原文照录)
以下为最高检/最高法官网公布的案例全文,原文照录,未作删节。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应当按照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例二:规制违规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例三:热力公司上游企业未依约履行供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
例四: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某供暖总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列案
例一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应当按照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系某化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至2021年,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数份《城市供用热力合同》;2022年、2023年,又与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用热面积为3937.83平方米。2023年12月,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以油品库办公用房供热不达标为由申请检修。某热力公司现场排查确认,供热温度不达标系院内两座消防水罐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伴热,造成管网水力失衡所致。各方均认可该消防水罐用热不在合同约定供热范围内。因各方就消防水罐伴热产生的用热费用协商未果,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7年至2024年七个供热季消防水罐伴热系统用热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总用热量为9831.17吉焦。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消防水罐用热超出合同约定用热范围,用热方多年使用该伴热设施未向供热方如实告知,构成违约;某热力公司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用热方应当承担对应供热费用。据此,判决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及违约金。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引发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供热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在核定范围内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擅自增加用热设施、扩大用热负荷的违约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厘清供热质量瑕疵的归责边界,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规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其付费义务,并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该案裁判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用热,自觉履行交纳供热费用义务,维护供热市场正常秩序。
案例二
规制违规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热力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供热协议,约定由某热力公司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并明确约定某置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违规使用用热面积,否则应当补交相应供热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置业公司承诺,小区住户供热费用由其统一收取后向某热力公司交纳。合同履行期间,某热力公司发现,案涉小区共计24户存在未经许可私自接通供热设施、违规用热的情形,其中包括某置业公司两处空置房及一处小区物业用房。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置业公司应补交供热费用66720.40元。诉讼过程中,部分用户自行结清欠费,最终尚欠供热费用19784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热协议约定及某置业公司的承诺,擅自违规扩增用热面积产生的费用,应由某置业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某置业公司向某热力公司支付剩余欠付供热费用19784元。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规制违规用热、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供热资源具有公共民生属性,私自接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等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挤占公共供热资源、增加供热企业运营损耗,还会破坏区域供热平衡,损害广大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本案对违规用热行为予以规制,依法判令违规用热方足额交纳供热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供热市场环境,保护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供热平稳运行。
案例三
热力公司上游企业未依约履行供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热力公司为区域供热保障企业。2024年10月15日,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某热力公司向某服务公司采购二类烟煤5000吨,合同总金额3856500元,合同订立后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与验收。合同签订后,某热力公司多次催告交货,某服务公司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为保障供热,某热力公司另行采购煤炭。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务公司经多次催告,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煤炭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某热力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案涉煤炭采购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供热保障的煤炭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热具有极强的季节性、时效性,供热季前煤炭储备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关键环节。煤炭供应商拒不履约,容易造成供热企业燃料缺口,直接影响民生供热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服务公司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利于弥补供热企业损失,提升供热企业持续稳定供热能力,引导供热上游相关市场主体恪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煤炭供应等合同义务,承担民生保障社会责任。
案例四
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某供暖总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名下23套房产由某供暖总公司提供供热服务。自2005年起,某装饰公司长期拖欠基础热费,截至起诉时累计欠费时间长达18年,欠费金额241924.02元。某供暖总公司多次催交欠款,某装饰公司始终未予清偿。某供暖总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展涉民生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围绕督促交费、保障供热稳定的目标分层推进纠纷实质性化解。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历年欠费单据,确认供热债权合法有效;推送同类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性诉讼引领作用,释明欠费的法律后果;联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协会组织座谈,结合供热季临近、煤炭采购资金需求紧迫的实际,引导双方探寻可行的清偿方案。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2套房产抵债方式结清全部欠费,由某装饰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调解协议签署后,人民法院紧盯煤炭采购窗口期,持续跟进履约进度,同步联动执行部门,最终完成以房抵债手续,一次性结清全部供热欠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实质化解长期供热欠费纠纷的典型案例。冬季供热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用是企业管网运维、燃料采购、持续稳定供热的主要资金来源。本案欠费跨度时间长,若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供热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可能影响冬季供热保障。人民法院将调解整合进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通过证据核对、类案示范释法、多方联动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清偿方案,一次性化解多年积欠的供热债务。本案探索了长期供热欠费的多元清偿路径,助力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守护群众温暖过冬。
责任编辑:刘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2026年10月30日发布。案例全文照录,个别标点以官方文本为准。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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