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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31 15:44:02
浏览次数:48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
2026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9日,新华社播发全会公报,中国政府网公开全文;10月30日,中共中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决定》有关情况。
全会指出,《决定》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公报和新闻发布会披露的内容,《决定》由总论、分论和最后一部分构成,明确了七项战略任务和「七个坚持」,并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作出部署。其中,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相关部署,与我国法律体系及律师执业活动存在直接关联。
全会基本情况
会议名称: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举行时间:2026年10月26日至29日
举行地点:北京
出席人员:中央委员162人,候补中央委员117人
主要成果: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信息来源:新华社2026年10月29日播发的全会公报;202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
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唐方裕在10月30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决定》分三个板块。总论部分阐述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分论部分部署七项战略任务;最后一部分就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作出部署。
七项战略任务为:增强共产党人的党性,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锻造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坚定不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公报将《决定》的原则概括为「七个坚持」:坚持服务使命任务,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上率下,坚持依规治党。
公报同时指出,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全会决定,党的二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7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决定》就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专门部署。公报的表述为: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把党章作为全党的根本行为规范,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执行力,大力破除潜规则。」
上述表述涉及两套规范体系的关系。在我国,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并行存在,各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责任形式。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表述见于中央文件。
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工作机关,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名称限于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类,不同名称对应不同层级和效力。这一体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层级构造相对应。
关于两套规范的关系,党内文件长期使用的表述是「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即党的纪律对党员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纪律约束在时间上早于法律追究。
《决定》是党的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渊源,不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其内容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发生作用。
公报就责任落实提出,必须扭住管党治党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体系,优化责任落实考评机制,对管党治党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与之配套的处分制度规定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共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执纪实践中按「四种形态」分层处理,即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再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程序方面,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涉及纪律程序与司法程序。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公职人员的调查由监察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调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两套程序在启动时间、证据形式、权利保障上分别适用不同规定。
(一)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以及涉及党纪处分的案件,需同时适用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后,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三类文书在评价对象、证明标准、法律后果上各不相同,分别对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依据。
(二)程序环节
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是此类案件的具体工作环节,涉及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节点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有对应条文。
(三)执业主体
律师执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约束。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律师,同时受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约束。两类规范在适用范围上重叠,在具体要求上不重合。《律师法》第四十条列举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九项禁止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及介绍贿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形。
(四)顾问与非诉业务
中央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黄建发在10月30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决定》从六个方面部署干部队伍建设,其中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本领一项,包括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
与之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政府合同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代理。中央此前已就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部署。涉案企业合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衔接等业务,同样涉及上述规范。
《决定》确定的七项战略任务,需由后续的准则、条例、规定等具体规范加以落实。截至10月30日新闻发布会,配套文件的名称与内容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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