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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怎么罚?河南99项裁量基准给出统一答案(豫公通〔2026〕78号·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6-10-21 13:05:00    浏览次数:66
治安处罚裁量基准配图
配图为本所制图

治安案件里,同样一个行为,换个地方罚得不一样,这类争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并不少见。河南省公安厅2026年8月26日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6年版)》(豫公通〔2026〕78号),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施行,同领域原有的基准同时废止。文件到9月24日才在省公安厅官网挂出。全文分两部分,前面是一般适用规则,后面是99项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逐项写明什么情形算情节较重、什么情形可以从轻。挑几处实务中用得上的先说,文末附全文。

发布机关:河南省公安厅

文  号:豫公通〔2026〕78号

文件名称: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6年版)

印发日期:2026年8月26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8月26日),原同领域基准同时废止

官网公开: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公安厅官网·规范性文件栏)

文件结构:两部分·一般适用规则+99项具体裁量基准

官方链接:hnga.henan.gov.cn/2026/09-24/3432312.html

几处要点

1、先看通用规则:什么情形算情节较重,什么算情节较轻

第一部分列了六类从重情形:一年内同种违法再次被查、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缓刑假释期间再违法、组织策划或者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被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孕妇、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及发生地实施、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较轻只有两类:危害较小且配合查处,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2、四类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另有六种例外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行政拘留的不执行。例外有六种:多次违法、一次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人员伤亡精神失常或者较大财产损失。

3、99项逐条量化,多处拿刑事追诉标准当尺子

第二部分把99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逐项列出,每项先写法律依据,再分别写明情节较重或者严重、情节较轻的认定情形。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不少条目直接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50%”作为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的衔接点,罪与非罪的界线在条文里就能对上。

4、新法新增的行为,基准里都有对应条目

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妨害安全驾驶,这些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或者修改的行为,基准中都列了对应条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传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反复写进从重情节。

律师视角:这份基准在实务里很直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主张裁量畸重或者畸轻,可以逐条对照,比空谈过罚相当有力。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拿它做一次合规体检,看看哪些行为离处罚线不远。

附件:文件全文(官网原文照录)

《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6年版)》全文如下。

豫公通〔2026〕78号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济源示范区公安局、厅直相关单位:

《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基准施行前制定的同领域基准同时废止。

2026年8月26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

一、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或者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一)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一次实施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

(五)导致被侵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被侵害人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基准

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多次实施的;

(四)组织、雇佣他人扰乱单位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五)以躺、卧或其他方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的;

(四)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六)以金钱或财物收买选票的;

(七)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组织考试作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破解、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等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

(三)组织考生跨地市作弊的;

(四)组织五人次以上作弊的;

(五)以其他方式组织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提供帮助的;

(二)提供作弊器材五件以上的;

(三)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通讯群组公开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以其他方式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多次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考试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向五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三)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通讯群组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以其他方式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多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代替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地市异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多次代替考试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八、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四、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

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五、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多人或者多次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在实施寻衅滋事过程中拍照录像并导致图片、视频传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六、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宗

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的物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七、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

(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或者未经批准设置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造成被侵入或被非法控制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三)侵入或非法控制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发展下线不足15人且层级不足两级的;

(二)退还违法所得的;

(三)影响区域在县、区范围内的;

(四)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四、胁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采取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的;

(二)导致被胁迫者、被诱骗者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达到1000元以上的;

(四)胁迫、诱骗多人参加传销的;

(五)胁迫、诱骗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参加传销的;

(六)利用失业人员等经济困难群体迫切需求,胁迫、诱骗其参加传销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扰乱国家重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领导、策划、聚集多人实施的;

(二)结伙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的;

(三)对劝阻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五)影响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经劝阻后,转换场地继续实施的;

(七)主动将现场情况通过网络传播或者造成现场情况被通过网络传播的;

(八)多次实施该行为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六、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占损英雄烈

士纪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领导、策划、聚集多人实施的;

(二)结伙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对劝阻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五)经劝阻后,转换场地继续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多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七)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拒不退还的;

(八)主动将现场情况通过网络传播或者造成现场情况被通过网络传播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七、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的;

(三)侵害两名以上英雄烈士的;

(四)经劝阻后仍不停止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八、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制作、传播宣扬、美

化侵略行为的言论、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的;

(三)侵害两名以上英雄烈士的;

(四)经劝阻后仍不停止的;

(五)多次实施该行为的;

(六)向未成年人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九、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

的服饰、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或强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的;

(二)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的;

(三)经劝阻后转换场地继续穿着、佩戴的;

(四)对劝阻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主动通过网络传播的或者造成现场情况被通过网络传播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

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第1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损毁程度轻微,未对边境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分界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修建有碍国

(边)境管理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

(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经劝阻后停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五、妨害安全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经其他人员劝阻,仍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六、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七、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八、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九、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一、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多次故意损毁、移动道路设施、标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五、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升放携带明火的物体;

(二)在城区、文物景点、加油加气站、油田企业、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储备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周边升放携带明火的物体;

(三)不听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劝阻,仍多次升放或升放多个携带明火的物体;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六、高空抛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员密集时段或场所抛掷物品的;

(二)两次以上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有发生安全事故可能的;

(二)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八、公众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一年内因违反安全规定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二)故意实施相关行为规避安全规定,进行虚假整改的;

(三)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九、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或被责令停止飞行后拒不改正的;

(二)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未按照避让原则避让载人驾驶航空器的;

(三)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违法升放升空物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违规在管制空域升放,或被责令停止升放后拒不改正的;

(二)违规在管制空域升放,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二、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五十四、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五、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六、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准备实施组织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七、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多次或者组织多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八、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九、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或多次实施的;

(五)影响办案机关的正常办案的;

(六)经办案机关劝阻,仍不停止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针对多人实施的;

(三)经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一、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三、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款)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款)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利用网络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造成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

(四)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五)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六十五、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虐待家庭成员的;

(二)在公共场合实施虐待的;

(三)曾因虐待行为被公安机关告诫或者治安处罚后,拒不悔改、再次实施虐待行为的;

(四)虐待手段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十六、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虐待的;

(二)虐待对象为婴幼儿、未成年人、重病、智力障碍、精神病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虐待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七、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遗弃的;

(二)曾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八、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九、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受他人诱骗或胁迫,且事后能够认识到错误,有明显悔悟表现的;

(二)仅在小范围内发表了不当言论或有关行为,未对特定民族群体的名誉、感情造成实际损害,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侵犯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行为人系初次实施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造成实质危害的;

(三)被出售或提供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仅在小范围传播且未引发任何实际冲突或负面效应,及时停止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的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一、侵犯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行为人系初次实施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造成实质危害的;

(三)被出售或提供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仅在小范围传播且未引发任何实际冲突或负面效应,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二、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

件、快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二)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多人邮件、快件的;

(三)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邮件、快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三、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四、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四)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五、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六、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七、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八、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九、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3项、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1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三、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3款)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或针对多个对象实施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行为的。

(二)因招摇撞骗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致使他人精神受到刺激或对他人名誉、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通过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获取相对较大数额的财物、利益或好处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

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五、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行为;

(二)行为人系首次实施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行为,且能够及时消除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六、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七、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5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八、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九、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被撤销、吊销的社会组

织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一、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不全面,缺失相关内容的;

(二)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后,未按要求传输给公安机关的;

(三)住宿人员共同入住,仅登记部分人员的;

(四)登记住宿人员信息,但未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二、不制止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

嫌疑人不报;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3款)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二)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处罚后,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仍不制止的

(二)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三)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四)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五)明知住宿人员利用宾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不报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第1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房屋出租人初次违反的;

(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四、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第2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五、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

业不依法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后果”:

(一)不登记信息,导致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二)不登记信息,导致追查案件线索中断,影响公安机关办案的;

(三)其他造成后果的行为。

九十六、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器材的;

(二)在旅馆、地铁、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器材的;

(三)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或者引发社会关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行为。

九十七、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八、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九、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期新规速览表

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河南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6年版)豫公通〔2026〕78号河南省公安厅2026年8月26日

资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官方网站(hnga.henan.gov.cn,2026年9月24日公开)。全文照录公布文本,个别文字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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