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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专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表决通过,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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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专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表决通过,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1月6日


一、本期司法动态速览

  • *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予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共6章53条,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与提起诉讼、审判、执行、附则。
  • *高人民法院:本法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执行等程序作出专门规定,*高人民法院将依法贯彻落实。
  • 核心要旨:法律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管辖、立案调查、诉前程序(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诉前公告)、审判与执行等特殊规则,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专门法律依据。

从2015年试点授权,到2017年写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再到2026年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创新,终于有了"专门法"。本文将从"为何此时立法、法律解决哪些关键问题、对企业和社会公众意味着什么"三个维度展开解读,并附官方发布原文(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文、*高检通稿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全文),供对照参考。


二、背景:为何此时出台专门法律?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有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制度发展脉络清晰:

  1.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2. 2017年6月,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
  3. 2018年10月,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4. 此后,生态环境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等20多部法律对相关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案件范围持续拓展。

十多年来,检察公益诉讼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重要制度成果。例如,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检察机关共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大量公益问题在诉前阶段即得到解决。此次专门立法正是将成熟经验法治化、破解实践难题、推动制度守正创新的标志性举措。


三、核心解读:法律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一)明确案件范围——哪些领域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法律第三条以"分项明列"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以下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军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律所解读:相较早期集中于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资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此次立法将案件范围以"列举+兜底"方式系统化,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与时代发展紧密相关的领域,体现了公共利益保护的与时俱进。

(二)明确管辖规则——公益诉讼案件由哪里办理?

  • 行政公益诉讼: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可由上级检察院办理。**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法批准,高院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部分中院受理并可调整管辖区域。

律所解读:管辖规则清晰界定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内部分工,为案件异地、跨区域办理及重大疑难案件的提级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避免"地方保护"和办案标准不一。

(三)规范立案调查——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装上"牙齿"

法律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初步证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或民事主体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对公益受损严重但暂时难以确定监管机关的,也可以立案。

调查取证方面:

  • 检察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
  •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查阅复制调取文件资料等必要方式收集证据,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其中至少一名为检察官,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明文件和工作证件;
  • 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 强化刚性:对拒绝或阻碍调查的,检方可以责令履行协助义务;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阻碍调查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四)完善诉前程序——"先督促、再起诉",把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

检察公益诉讼并非"一诉了之",而是把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

  1. 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意见"程序: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致使公益受损的,应当在与行政机关就受损事实和整改期限沟通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出现公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在15日内整改并回复。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纠正且公益仍受侵害的,检察院应在6个月内(重大疑难复杂可依法延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益行为的,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届满,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起诉、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依法在6个月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律所解读:诉前程序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大特色。检察机关不是"以诉为名、以对簿公堂为目的",而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支持社会组织先行维权,用*低成本、*高效率实现公益保护。这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防止检察机关不当替代行政机关职责。

(五)规范审判与执行程序

  • 审理环节: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致公益受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公告不少于30日;检察机关可就一审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启动二审。
  • 执行环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请执行或法院移送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法院可采取行政诉讼法的措施,检察院可向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或公告;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中可进行执行和解、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院可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六)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明确域外侵权之诉

法律明确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为维护我国主权和公共利益、回应涉外公益保护需求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是"*好的应诉"。公益受损时,检察机关**的不是起诉,而是发出检察意见督促整改,行政机关应正视并积极整改、按期书面回复,抓住化解纠纷、避免成诉的窗口期; - 收到检察意见后60日内整改、紧急情形15日内整改的时限要求明确,应建立内部台账和督办机制,避免因消极履职导致公益受损扩大而进入诉讼程序。

对企业和经营主体: - 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任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对象,合规经营底线必须坚守; - 重视"诉前公告"机制: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前还有公告、调解等环节,企业若涉相关纠纷,应尽早通过专业律师评估风险、积极整改或依法应诉,争取协商解决,避免违法后果扩大。

对普通公众: - 检察公益诉讼覆盖面广、与民生息息相关——从一块被污染的土地、一起食药安全问题,到个人信息"开盒"、文物古迹损毁,都可能进入公益诉讼视野; - 公民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参与并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共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附:发布内容原文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www.spp.gov.cn)及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官方文本转录,含: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文;②*高检转载新华社通稿《检察公益诉讼有了专门法律》;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公益诉讼法答记者问》全文(据正义网/jcrb.com转载)。正式法律条文以中国人大网(npc.gov.cn)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11月6日

(二)检察公益诉讼有了专门法律(新华社通稿)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检察公益诉讼法共6章53条,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提起诉讼,审判,执行,附则。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公益诉讼法答记者问(全文)

检察公益诉讼法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把握哪些原则?检察公益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检察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立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工作。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对人民检察院在有关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出规定。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此外,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等20多部法律,对在相关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也作了规定。

十多年来,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发挥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汇聚公益保护合力的重要作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履职,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重要制度成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起草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10月、2026年6月、2026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26年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检察公益诉讼法。

检察公益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考虑公益保护实际需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办案原则、管辖、办案职权、诉前程序、审判与执行程序等作出规定,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活动,完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要求有关主体就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坚持必要审慎。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得干预和替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妨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三是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则、程序,合理配置各方诉讼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做好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主要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作出规定,其他部分适用现行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答:检察公益诉讼法共6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结合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梳理整合后分别予以列明。(二)关于案件管辖。一是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行为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办理。二是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关于立案调查和诉前程序。一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在与行政机关沟通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三是与民事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相衔接,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关于审判和执行程序。结合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有关审判、执行的特殊程序。一是对一审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调解、撤回起诉等作出规定。二是对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二审程序作出规定。三是对执行程序中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提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和解、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执行异议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五)关于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明确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法规定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也就是在哪些领域、对什么行为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之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此后,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等20多部法律对在相关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也作了规定,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检察公益诉讼法充分考虑公益保护的实际需要,立足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审慎稳妥确定案件范围。一是为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和情形。二是以分项明列的方式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作了规定,涵盖有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并增列实践中各方认识比较一致的文化遗产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国防利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三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法对诉前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检察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不是简单地采取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的模式,更多的是通过诉前程序解决纠纷。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中明确提出,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从实施效果看,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对于推进公益保护的协同治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法对诉前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将其作为法定程序: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在与行政机关沟通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理由和依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对行政机关的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等。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督促、告知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贯彻实施好检察公益诉讼法,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答:检察公益诉讼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检察公益诉讼法,有关方面要抓紧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工作,让各有关方面熟悉和理解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要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为检察公益诉讼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关方面要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要求,特别是案件领域、管辖、诉前程序、审理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抓紧制定、修改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具体要求,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实施提供有效支撑。三是加强工作统筹指导。有关方面要严格依照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稳妥审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和程序规定,进一步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起草,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省(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全国人大代表等的意见;赴地方调研并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2025年9月7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草案。同年9月29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

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河北、浙江、江西、海南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2026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2026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6年11月6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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