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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高检通报三年起诉7100余人,聚焦数字化侵权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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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0月28日


一、本期司法动态速览

  • *高人民检察院(*高检):2026年10月22日对外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工作情况,指出2023年至202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并系统梳理了当前此类犯罪呈现的四大新特点新趋势。
  • 检察办案提示:侵犯著作权犯罪正从传统"线下复制"向"代码操控"、网络传播转变;侵权对象向网络游戏、网络短剧、"剧本杀"、盲盒手办等新兴业态蔓延;犯罪组织更趋产业化、链条化、跨境化;牟利方式从销售获利向广告引流"流量变现"演变。
  • 典型案件:*高检通报的案例中,有行为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传播8.3万余部视听作品、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有行为人架设盗版影视网站提供服务16万余部视听作品点播、收取广告费1722万余元。

著作权保护既关乎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与创作热情,也关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高检的权威通报,聚焦与普通公众、内容创作者、企业经营者密切相关的要点,为您梳理解读并附发布内容原文。


二、背景:为什么*高检要"点名"侵犯著作权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著作权法》则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利。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盲盒手办等文化业态蓬勃发展,盗版也从"书摊上的盗版书"悄然蔓延到"网络空间里的盗版影视站、聚合软件"。数字化复制成本趋近于零、网络传播范围无边无际,使得侵权规模急剧扩大,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显著上升。*高检此时系统通报此类犯罪的办理情况与新趋势,传递出对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的鲜明信号。


三、核心内容解读:从四大新特点看懂"盗版新变种"

特点一:犯罪手段迭代升级——从"线下复制"到"代码操控"、网络传播

传统盗版往往表现为印制盗版图书、复制美术作品等"线下复制",如今则更多依赖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规模化传播。

  • 有行为人开发运营多款视听作品聚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下载上传""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等方式,传播8.3万余部视听作品,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 有行为人伙同境外人员运营网站、应用软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某电视剧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方言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律师提示:网络爬虫、深度链接、聚合盗链并非"技术无罪"的挡箭牌。只要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传播他人受保护作品,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技术手段越"高级",涉案规模越大,往往刑责越重。

特点二:侵权对象蔓延至新兴文化业态——游戏、短剧、"剧本杀"、盲盒手办

侵权对象不再局限于图书、音像等传统载体,而向网络短剧、"剧本杀"剧本、盲盒手办等新类型文化产品蔓延。

  • 有人未经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架设游戏服务器,非法运行三款游戏,通过提供客户端下载、开设充值链接等方式,收取充值费用672万余元;
  • 有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假冒系列玩偶手办,层层转售牟利。

律师提示:对内容创业者、MCN机构、游戏与文创企业而言,这既是"保护伞"也是"警示灯"——他人未经许可"搭便车"使用你的作品,可以依法维权;反过来说,擅自复刻他人的游戏、剧本、手办形象,也可能触碰刑事红线。

特点三:犯罪组织更趋产业化、链条化、跨境化

侵犯著作权犯罪主体逐渐由个人式、作坊式向产业化、链条化演变,上下游相互勾连。

  • 有行为人"制作、销售网络锁、防御管家",提供安装、售后维护等服务,帮助购买者绕过著作权人软件验证、使用正版密钥权限,非法经营数额3067万余元;
  • 有行为人非法利用网络爬虫等技术获取65部共计4900余集网络短剧,上传至自行开发的多个境外APP,供境外用户付费点播,收取费用39万余元,直接损害国产作品的"出海"效益。

律师提示:为侵权盗版提供技术支撑、绕开保护措施、代运营渠道等"帮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独立犯罪,并非"我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产业链上下游都负有合规审查义务。

特点四:牟利方式从"销售获利"转向"流量变现"

除了直接销售盗版获利外,部分行为人转向以网站会员费、广告费作为牟利手段,甚至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以逃避监管。

  • 有人搭建多个违规影视网站,提供16万余部视听作品点播观看服务,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1722万余元;
  • 有人搭建侵权影视网站,在手机端挂载色情、赌博广告引流赚取广告费,使用虚拟货币与广告商结算,违法所得532万余元。

律师提示:判断"以营利为目的"不只看是否直接收钱卖作品,收取广告费、会员费、引流分成同样属于营利牟利行为。即便侵权行为本身"免费观看",背后以流量变现获利者,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律师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普通公众与网民: - 增强著作权意识,自觉抵制侵权盗版,"帮朋友转发几个盗版链接""在盗版小站看剧"看似小事,实则纵容侵权; - 发现盗版影视站、聚合软件、盗版游戏私服等线索,可及时向版权管理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

对创作者、企业及平台运营者: - 建立著作权合规体系,明确作品授权链条,确保复制、传播、改编均有合法授权依据; - 对第三方供应商、广告商、境外合作方做好背景与合规审查,避免卷入"技术灰产"; - 开发聚合、深度链接、爬虫类功能前,务必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审慎处理"抓取他人作品"的需求。

维权路径提醒: - 权利人发现作品被侵权,可固定证据后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与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起诉并追缴违法所得; - 涉及跨地区、跨境、规模化侵权时,检察机关可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协同办理。


五、附:发布内容原文

以下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10月2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原文转录。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加强著作权保护关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关系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2023年至202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检察办案发现,伴随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新特点新趋势,需全链条综合施策,促推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更好服务保障文化产业发展。

一是犯罪手段迭代升级,数字化侵权、规模化传播特征凸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文化产业创新,侵犯著作权犯罪从制售实物盗版图书、美术作品等传统"线下复制"逐渐向"代码操控"、网络传播转变。有的利用网络爬虫、深度链接、聚合盗链等技术,大规模、高频次从正规网络平台非法获取和传播受保护的视频、音乐、文学作品等。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张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视听作品聚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下载上传""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等方式,传播8.3万余部视听作品,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网站、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王某某负责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招募他人提供技术支撑。该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某电视剧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方言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二是侵权对象向网络游戏、盲盒手办等新兴文化业态蔓延,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侵权对象逐渐从传统的图书、玩具,拓展至网络游戏、网络短剧、"剧本杀"剧本、盲盒手办等新类型文化产品。如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辛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未经著作权人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可,通过网络平台向辛某等人出售假冒的该公司旗下系列玩偶手办,辛某进货后再次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刘某等人未经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架设游戏服务器,非法运行从他人处获取的该网络游戏相关版本的三款游戏,并通过向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客户端下载、开设商户充值链接等方式,收取游戏玩家充值费用672万余元。

三是犯罪组织更加严密,更趋产业化、链条化、跨境化。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逐渐由个人式、作坊式向产业化、链条化演变,上下游犯罪相互勾连,牟利方式更加多样。有的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用于避开、破坏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相应技术服务牟利。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张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销售网络锁、防御管家等,并提供安装、售后维护等服务,使购买者能够通过著作权人软件验证,达到使用正版软件密钥权限的目的,非法经营数额3067万余元。有的批量盗取国内视听作品,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盗版影视网站,影响作品"出海"效益。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朱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朱某等人非法利用网络爬虫等技术获取65部共计4900余集网络短剧,上传至其自行开发的多个境外APP,供境外用户付费点播观看,收取费用39万余元。

四是牟利方式从销售获利向"流量变现"演变。当前,侵犯著作权犯罪除了传统的通过销售盗版获利外,有的还将网站会员费、广告费等作为牟利手段,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以逃避监管。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邱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邱某等人通过购买域名、租用境外服务器等方式陆续搭建多个违规影视网站,提供热门电影等16万余部视听作品点播观看服务,并通过境外通讯软件与非法广告商联系合作,在上述网站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1722万余元。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李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搭建侵权影视网站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并在侵权影视网站手机端挂载色情、赌博广告引流赚取广告费,与非法广告商使用虚拟货币结算,违法所得532万余元。

加强著作权保护,是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激发原创活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司法保护,强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促推社会治理,激励创新创造,切实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密切关注侵犯著作权犯罪趋势特点,积极应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不断提升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同时呼吁广大公众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浓厚社会氛围,共同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司法动态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及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网(www.spp.gov.cn)2026年10月22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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